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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危险驾驶案)_开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19〕2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82419******,畲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开化县,住开化县**栋**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9月3日被开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化县公安局审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钟某某酒后驾驶浙H****号轻型普通货车行至天地外国语学校门口时,为逃避执勤民警检查弃车跳入芹江,后被民警救起。经鉴定,钟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2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酒精呼气测试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及存根、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谢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人体尿样现场检测报告书;

5、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

6、视听材料:现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系坦白,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两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缪书锦        

2019年9月6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

2.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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