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7日告知认罪认罚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被告人钟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的红色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成都市新都区兴业大道由龙泉驿方向往新都方向行驶,13时26分许,车行驶至新都区石板滩镇兴业大道石板滩农业综合站路段时,被民警设卡检查挡获。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证物鉴定所鉴定:钟某某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133.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检验报告、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钟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印梦婕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00287****);
2.案卷材料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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