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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武检二部刑诉〔2020〕334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41993********,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武侯区**路**号**栋**单元**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4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7日因拘留期限届满,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钟某某在驾驶执照超分被扣留无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的黑黄色宝马牌小型轿车并搭载罗某某从本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58号“K+”KTV出发,经中环路、高攀路行驶至本市武侯区望江路公园路中段公交站时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分局民警拦下检查。被查获后,钟某某为逃避检查未能配合完成酒精呼气测试。民警遂将钟某某带至武侯区人民医院依法提取血液样本。经检测,钟某某血液乙醇浓度为144.6毫克每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机动车并搭载他人,被公安机关查获后逃避检查且血液乙醇含量达144.6毫克每100毫升。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礼政

2020年6月9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3287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值班律师复印件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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