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一部刑诉〔2020〕295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91986********,汉族,大学本科,正阳县**医院职工,住河南省正阳县真阳镇**路**栋**单元**楼**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正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钟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3日23时46分,被告人钟某某酒后驾驶一辆牌号为豫Q*****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正阳县西关**附近,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钟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06.2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正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闵洁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于正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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