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潮南检刑诉〔2020〕315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220010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四川省宜宾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晚上22时许,被告人钟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悬挂川Q1L330号牌的小轿车途径潮南区峡山街道324国道糊涂酒吧路段时,根据现场执勤民警指挥将其停下后,在民警准备对被告人钟某某进一步检查时,被告人钟某某驾驶车辆拖行执勤民警逃离现场,后在峡山街道广祥路段被公安民警抓获。
经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被告人钟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2.19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扣押、随案移交物品清单,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相片材料,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相关证实材料等;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1.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对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被告人钟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坚明
2020年5月14日
附: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证据目录一份、案卷三册;
3、视频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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