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建检二部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031975********,汉族,专科文化,江苏省**地质物资供销有限公司销售部经理,出生于湖南省岳阳县,住南京市建邺区**家园**苑**号**幢**室。被告人钟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钟某某酒后驾驶苏A8****号牌的小型客车,沿南京市建邺区应天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吉庆家园小区门口附近,遇交警检查时,与他人交换座位,后被当场查获。经检测,钟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4.6mg/100ml。
被告人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德
检察官助理:周强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南京市建邺区**家园**苑**号**幢**室;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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