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章检一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4199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案发时持有“C1”类机动车驾驶证,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街道**路**公寓**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凌晨2时40分左右,被告人钟某某饮酒后驾驶赣******号小型轿车沿赣州市章贡区梅关大道由北往南行驶至**大桥桥下路段,在等候交通信号灯时,被受害人卢某某驾驶的赣******号奥迪牌汽车碰撞,双方下车查看后,卢某某称要拨打报警电话处理,被告人钟某某见对方要报警便驾车逃离现场。卢某某遂驾车追赶上去,要求被告人钟某某停车。当被告人钟某某沿梅关大道由北往南行驶至**小区时,受害人卢某某驾驶的赣******号奥迪牌汽车往右打方向盘试图将被告人驾驶的赣******号小型轿车逼停下来,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之后,被告人钟某某驾驶车辆继续逃离了现场。交警到达现场后,发现仅有赣******号奥迪牌汽车及驾驶人卢某某在现场,现场处置完毕后民警接到被告人钟某某的报警,并到达钟某某的停车地点进行处置,处置过程中民警发现被告人钟某某有饮酒驾驶的嫌疑,遂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被告人钟某某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为99mg/100ml。之后,民警将被告人钟某某带至赣州市人民医院南院提取血样并封存,并委托赣州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经鉴定,显示被告人钟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6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钟某某承担**大桥桥下碰撞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及辩解;2.证人证言:证人温某某的证言;3.书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及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等;4.鉴定意见:理化司法检验鉴定报告;5视听资料:现场勘查、血液提取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英平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在赣州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贰册,证据目录壹份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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