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钟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7221988********,畲族,大专文化,职工,住福建省浦城县**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地:浦城县**街道**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浦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浦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钟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傍晚,被告人钟某某与公司同事孟某某等人在浦城县**大酒店旁一餐馆聚餐,期间,其饮用了半斤左右的水酒。19时许,饭局结束后,被告人钟某某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悬挂已报废的闽HE****号牌)后载孟某某,从浦城县**大道往**小区方向行驶,当其驾车行至**路口路段时被临检的民警查获,并被带至医院依法采血。经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鉴定:钟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5.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浦城县交通违法车辆代管理登记单,户籍证明,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查获经过,现场调查记录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检测报告书,呼吸检测单等书证;
2.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4.现场图、照片、尿液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无牌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钟某某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又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钟某某二个月拘役,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周方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福建省浦城县**小区**号楼**单元**室。
2.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随案移送。
3.本案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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