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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791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30119**********,汉族,本科文化党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路**号**村**,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19年2月2日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办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2月02日00时56分许,被告人钟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70****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107国道河东人行天桥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对被告人钟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60mg/100ml,随后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检验:被告人钟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61.3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拘役刑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旭

2019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为139*******,担保人邹某某联系电话为1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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