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桃检二部刑诉〔2020〕426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25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住桃江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2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0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7日12时许,被告人钟某某在桃花江镇川门湾村其朋友蔡某某家中吃饭时喝了三两白酒。饭后被告人钟某某无证驾驶套牌粤C*****小型轿车至道关山长益常高铁施工工地准备找施工方谈房屋拆迁赔偿事宜,在工地上被告人钟某某驾车撞到停在便道上的湘A*****小客车,进而与湘A*****小客车驾驶人龚某某发生冲突。花果山派出所处警后发现钟某某有醉酒驾驶嫌疑,遂将线索移交桃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经益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钟某某血液乙醇浓度为152.7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钟某某赔偿被害人5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提取血样登记表、呼气式酒精测试单、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查询记录、现场照片、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龚某某、蔡某某、彭某某的证言;3.血液乙醇成分定性定量鉴定意见;4.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钟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桃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符潜知
检察官助理:张巧
2020年12月9日
附件:1.被告人钟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875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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