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钟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二部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74年6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74********,畲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清市**街道**村**号。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0月29日被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因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9月17日被福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钟某某与朋友在渔溪镇新榕元酒店饮酒后,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闽******小轿车送朋友回家,从该酒店停车场行驶至门口时被公安民警抓获。经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钟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77.67mg/100ml。被告人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小型轿车;

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证及机动车查询信息、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

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钟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钟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游书杰

2020年4月27日

附注:

1.被告人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清市**街道**村**号,联系电话186591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7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