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二部刑诉〔2020〕2283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94********,汉族,文化程度大专,系苍南县滨海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教练员,住浙江省苍南县**乡**楼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21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1日凌晨,被告人钟某某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mg/100ml)驾驶浙C7853学小型轿车在苍南县灵溪镇求知西路道路上行驶,当日2时10分许,途经苍南县灵溪镇求知西路60号前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核查,浙C7853学小型轿车使用性质为教练,属营运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酒精呼气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查获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证明材料、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洪某某、张某某的证言及归案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鉴定意见: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营运性质的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德星
检察官助理:蔡智博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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