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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1348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224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重庆市渝北区人,重庆市渝北区人,住重庆市渝北区**路**号附**号**单元**(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渝北区**镇**村**组**号)。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2年11月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决定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罚款一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6日21时36分许,被告人钟某某酒后驾驶红色安德拉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重庆市九龙坡区南北大道祥瑞新城附近时,被设卡检查的公安人员当场查获。随后公安人员将其带至九龙坡区人民医院抽血送检。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钟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94.9mg/100ml,系醉酒驾驶。钟某某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单、在逃人员及被盗抢机动车查询记录、户籍材料等书证;

2.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4.指认现场和车辆、血样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钟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娅

2020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0831****);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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