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钟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碚检刑诉〔2020〕Z517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21971********,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公司职员,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钟某某酒后驾驶渝D0****号小型客车从重庆市北碚区水土街道和欣家园附近出发,从重庆绕城高速水土入口上道行驶至施家梁出口下道,后沿着省道542线往双碑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同兴南路心意汽配路段时与前方瞿某某驾驶的渝B2****号轻型仓栅式货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案发后,被告人钟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公安民警到来后归案,随后被公安民警带至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医院抽血检测,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经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被告人钟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钟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92.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钟某某的常住人口信息、归案经过、行驶路线图;

2.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被害人瞿某某的陈述;

4.证人陈某某、章某某的证言;

5.渝安心鉴【2020】车检鉴字第152、153号、渝公鉴(乙醇)【2020】30419号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及事故照片、现场指认照片及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钟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对其处罚时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钟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 黎 

2020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沙坪坝区**小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