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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黔检刑诉〔2021〕4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91994********,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黔江区,住重庆市黔江区**街道******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8日被黔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黔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6日13时左右,被告人钟某某和其妻子李某某、哥哥钟某甲在重庆市黔江区蓬东乡街上一家餐馆吃饭时,饮用了一瓶国宾啤酒和三两左右的药酒。14时左右,钟某某驾驶车牌为渝A*****的小型普通客车从蓬东乡街上出发经托早路往麻田坝方向行驶。当该车行驶至蓬东水厂路段时被民警查获,民警将其带至交巡警三大队做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94mg/100ml。随后民警将钟某某带至黔江区中医院八楼内一科抽取静脉血液两管,并当场使用抗凝管封存备检。

2020年12月21日,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被告人钟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3.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信息、酒精呼气测试单及照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公安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钟某某前科情况查询、现场检测报告等书证;

2驾驶车辆指认笔录及照片、尿液提取笔录及照片、抽取血样照片制作;

3乙醇检验报告;

4证人李某某、钟某甲、职务目击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5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钟某某拘役两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安华

检察官助理:邹雪娇

2021年1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5201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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