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默特右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土右检一部刑诉〔2020〕Z71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211991********,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群众,住内蒙古包头市土默特右旗**区**栋楼**单元**户,户籍地内蒙古包头市土默特右旗**镇**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土默特右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土默特右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9日3时左右,被告人钟某某醉酒后(经检验血中乙醇含量为123.1mg/100ml)驾驶蒙BM****白色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土默特右旗萨拉齐镇大北街由北向南行驶,将车放置源泰小区西门对面巷子。后因他人斗殴作为证人被后炭市街派出所传唤,将其酒驾线索移交至包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土默特右旗大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及车辆查询结果、常住人口详细信息、查获经过、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血中乙醇含量理化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帅桂芳
检察官助理:姜精鹏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钟某某现取保候审,现住内蒙古包头市土默特右旗**小区**栋楼**单元**户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附注:本起诉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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