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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危险驾驶案)_介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介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介检刑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02199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介休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介休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5日被介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介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9日4时,介休市公安局民警在三贤大道执勤,被告人钟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晋K9****的黑色传祺小型汽车行至三贤大道高速口,民警对钟某某进行呼吸时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05mg/100ml。后民警带钟某某在介休市人民医院进行血液抽样,经山西省平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钟某某的血样中检出酒精成分,其含量为92.16mg/100ml。被告人钟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介休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蕊芳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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