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一部刑诉〔2021〕20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351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县,现住**县**乡**村****号,无违法犯罪记录。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会昌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9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会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6日下午,龚某某驾驶******轻型厢式货车沿217省道由南往北行驶前往**县。当日14时50分许,行驶至**县**镇**村****路段,超越前方同向行驶由钟某某酒后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时,未确保横向安全距离,导致两车发生刮蹭,造成钟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会昌县交通管理大队民警请医务人员提取了钟某某的血液,并委托江西赣州司法鉴定中心对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进行了鉴定。2020年11月23 日,会昌县交通管理大队收到赣虔司鉴中心[2020]毒鉴字第1120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果为钟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67.5mg/lOOml,属于醉酒驾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会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华
2021年1月1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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