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461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532197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乡**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钟某某酒后驾驶黑色北京现代牌小轿车(车牌号:冀G****Z)行驶至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街西口时,被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钟某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1.8mg/100ml。
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有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的从轻处罚情节以及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的从重处罚情节,建议判处其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冲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钟某某现在其住所**,联系电话1361110****,保证人王某某,联系电话15612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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