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丰检一部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钟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2111985********,汉族,初中文化,系吉林市**商场导购员,住吉林市昌邑区**小区**-**-**室(户籍地吉林市丰满区三亚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11月2日被吉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钟某某于2020年9月29日23时04分许,饮酒后驾驶吉B****1现代牌号白色小轿车沿丰满区江湾大桥由北向南行驶时被截获。经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钟某某驾驶机动车时静脉血液酒精含量为86.5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二)书证:案件提起及到案经过、呼吸式酒精含量检测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悔过书、前科劣迹说明、常住人口登记表;
(三)鉴定意见: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技术检验报告(吉)公(交)鉴(理化)字[2020]001644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无前科劣迹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故建议对其判处一个月拘役,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国微
(院印)
2020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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