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简检二部刑诉〔2020〕243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902198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简阳市,住四川省简阳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0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简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31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钟某某驾驶川A*****小型轿车由简阳市东溪镇方向沿雄州大道驶往简阳市石钟镇方向,当车行至简阳市射洪坝街办雄州大道南段891号外路段向左侧变道时,与同向在左由被害人吴某某驾驶的川*****小型轿车相撞后,又与中央隔离栏及相对方向由被害人周某某驾驶的川M*****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被害人吴某某、周某某等人受伤及护栏、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被告人钟某某弃车逃逸。被害人报案后,民警到达现场处警并电话通知被告人钟某某到案。经检验,被告人钟某某血样浓度为109.1mg/100ml。经查,被告人钟某某持有机动车C1驾驶证。经简阳市交通警察大队作出认定,被告人钟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户籍信息等书证,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被害人吴某某、周某某等人的陈述,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钟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钟某某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钟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德强
检察官助理:陈红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钟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二册一百五十四页,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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