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一部刑诉〔2020〕1113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7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县**镇**小区**幢**室(户籍地安徽省**市**乡**行政村**自然村**号)。被告人钟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无为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为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钟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23时35分许,被告人钟某某酒后驾驶一辆皖BL****号小型轿车沿无为市**镇**自东向西方向行驶,在****路段处碰撞到停在路边的昌某某驾驶的皖B****小型轿车,钟某某不知道发生事故开车离开,后其在**镇****路段处被昌某某驾车拦下,双方协商未果后昌某某报警,钟某某在现场等待交警到来。经鉴定,被告人钟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88.1mg/100ml。经认定,钟某某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钟某某与昌某某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人民币5000元,取得了昌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查询单、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记录、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昌某某、叶某某、吴某某、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安徽师范大学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依法应从重处罚。明知对方报警仍在现场等待,后如实供述,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赔偿对方,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钟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骆香香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钟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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