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1〕10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1197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地和现居住地均为山东省青州市**路**号。2020年8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青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9日18时,被告人钟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鲁******二轮摩托车,沿青州市海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造纸厂路口南侧时,与停放在路边的轿车剐蹭,后他人报警。因其不配合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随后被执勤民警带至青州市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送检。2020年1月1日经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理化检验报告鉴定,被告人钟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341.70mg/100mg。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电子档案查询、抓获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等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庆军
2021年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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