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2278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29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4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5月17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6日重新移送审查。被告人钟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1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钟某某醉酒驾驶川SY****号小型轿车在本市石排镇沿沿河路从埔心二路往埔心一路方向行驶,途经沿河路埔心二路路口的过程中,车头左侧碰撞到由周某某驾驶停放在右侧路边的粤SV****号轻型货车车尾右侧及绿化分隔带,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钟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4.54mg/100ml。2019年11月29日,东莞市石排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钟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周某某不负事故的责任。后钟某某向周某某赔偿合计人民币2500元,取得周某某谅解。被告人钟某某于2019年11月12日20时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小型轿车等物证,鉴定意见,现场执法视频,到案经过、查询结果单等书证,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无视国法,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航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被我院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三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一份。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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