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钟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111980********,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路**号,住广州市白云区**路**号。2019年12月10日至2019年12月25日因实施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吊销)驾驶汽车的违法行为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12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00时31分,钟某某饮酒后驾驶粤A91***号小型轿车途径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科韵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依程序对钟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钟某某拒绝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广州市天河区中医医院由医护人员提取钟某某静脉血液样本备检。经送广东正孚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检验,结果为:钟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份,其含量为216.4mg/100mL。
到案后,被告人钟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车辆照片、呼气测试结果单、户籍材料、行驶证、查获经过等书证、物证;
2.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
3.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4.执法记录仪录像等视听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且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钟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钟某某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彤军
附:
1.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2犯罪嫌疑人钟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6338****), 保证人:钟某某(联系电话:1382447****);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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