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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青检一刑诉〔2020〕259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1021989********,壮族,本科文化,南宁市童画制造摄儿童影像记录中心销售,户籍所在地:南宁市青秀区**园**号**栋**单元**层**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5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11日0时许,被告人钟某某饮酒后驾驶桂A****0号小型轿车在道路上行驶,至南宁市青秀区茶花园路新竹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钟某某案发时静脉血液乙醇浓度为151.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及到案经过、吹气检测单等书证;

2.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

3.乙醇定量检验报告;

4.现场照片、提取笔录、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杨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南宁市青秀区**园**号**栋**单元**层**房;

2.案卷证据材料一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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