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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危险驾驶案)_林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林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林检公诉刑诉〔2020〕1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24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内蒙古林西县人,无职业。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镇**村**组,无前科。2019年12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林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林西县看守所。

本案由林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钟某某驾驶蒙DM****号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林西镇林西大道四海渔具店门前路段时与行人孟某某相撞,并与路边停放的蒙DE****号小型轿车、二轮电动车相撞,致蒙DE****号小型轿车与停放的蒙D7****号轻型普通货车、二轮电动车、自行车相撞,致孟某某受伤及多方车辆受损。经赤峰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钟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205.4mg/100ml。经林西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孟某某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经林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钟某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孟某某、董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钟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林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广臣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于林西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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