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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江检一部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钟某某,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525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镇**村。被告人钟某某曾因赌博于2017年10月11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被告人钟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31日由本院决定,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3日晚,被告人钟某某醉酒后驾驶牌号为“苏E2****”的小型轿车,沿230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苏州市吴江区菀坪社区王焰枢纽路口处,发生交通事故。

经检验,被告人钟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97mg/100ml。

归案后,被告人钟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钟某某赔偿了对方的经济损失10000元。

被告人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2日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小型轿车1辆(系照片);

2.书证:发破案经过等;

3.证人魏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血液中乙醇浓度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视听资料:抽血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钟某某认罪认罚,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夏益斌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苏州市吴江区**镇

2.全部案卷材料;

3.随案移送物品清单2份;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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