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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康检二部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85年07月16日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

36078219850716661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江西省赣州市人,家住南康区蓉江街道办事处蓉江中路16号南康区**街道**路**号,现住南康区**街道**小区**栋**单元**号,2020年8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南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1日3时许,被告人钟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赣B898J9赣******小型轿车行驶至南康区东山街道办金山路与金桥路南康区**街道**路**路路口路段时与赵常凯赵某某驾驶的赣BX7869赣******小型轿车发生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路过的行人报了警。民警将钟国长钟某某、赵常凯赵某某带至南康区东山仲易骨科医院抽血备检。经司法鉴定,事发时钟国长钟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36.8mg/100ml。

立案后,钟国长钟某某在民警的电话通知下,主动到案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当事人血样提取表、行政处罚决定书、调解记录、谅解书等相关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赵常凯赵某某、舒安民舒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钟国长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理化司法鉴定意见书;5.相关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国长钟某某对指控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国长钟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在醉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钟国长钟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认罪认罚从宽情节。建议判处钟国长钟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一千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赖冬水

2020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钟国长钟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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