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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某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8021994********,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镇**村**组**号,现住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镇**村**组**号。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9年12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被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某某某酒后驾驶鄂H*****号东风日产牌黑色小型轿车,沿荆门市锡海线由北向南行驶至2550公里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酒精测试仪测试,测试结果为93mg /100ml,随后执勤民警送其至荆门市中医医院抽血。经荆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某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88.6mg/100ml,确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揭发及办理经过、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呼吸式酒精测试结果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彭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某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吕秀

2020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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