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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危险驾驶案)_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1〕77号

被告人钟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39岁,198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31981********,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山东省青州市**街道办事处**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青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7日被依法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青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17时52分许,被告人钟某某酒后驾驶鲁******蓝色波罗牌小型轿车,沿青州市**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与青州市**路交叉路口处,右转弯时,与沿**路由南向北行驶的郑某某驾驶的鲁******小型轿车发生追尾事故,后钟某某在倒车时,又与在交叉路口东侧的程某某驾驶的鲁******小型轿车相撞,发生二次道路交通事故,被青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查获当日,从钟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54.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办案说明、查获经过、电子档案、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郑某某、程某某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理化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克分

               2021年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钟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四十二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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