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刑诉〔2021〕19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81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乐昌市,住广东省乐昌市**路**号,2008年5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乐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20年2月28日因吸食毒品被乐昌市公安局大源派出所处以罚款5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3日被乐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日晚上,被告人钟某某在家中吃饭时喝了约半斤白兰地酒。饭后,被告人钟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家出发到乐昌市开发区的某某加油站加油,然后驾驶摩托车沿S248线往某某方向行驶,至乐昌某某路段时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经司法鉴定,送检的钟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5.93mg/100ml,超过80mg/100ml,属醉酒驾驶。公安机关立案后,经办案民警电话传唤后被告人钟某某主动归案,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违反道路运输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量刑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钟某某拘役二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昌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北清
2021年1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3415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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