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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危险驾驶罪适用)(公开版)_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22198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住信丰县嘉定镇****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信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24日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5月10日15时09分许,被告人钟某某驾驶赣BYH***号两轮摩托车由锦绣大酒店往中学路方向行驶,途经中学路路段时突然摔倒,被正在执勤信丰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民警方莉、李正斌发现,民警立即上去询问情况。在询问过程中发现钟某某涉嫌饮酒后驾车。民警立即使用呼气式酒驾测试仪对钟某某进行酒精含量呼气测试,经检测结果为195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2019年05月13日信丰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委托江西省赣州市司法鉴定中心对钟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鉴定,经鉴定钟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213.4mg/100ml。

被告人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违法行为人呼吸式酒精检测照片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理化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钟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开军

2020年5月13日

附:1.被告人现在家中。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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