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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危险驾驶罪)(公开版)_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一部刑诉〔2020〕Z374号 

被告人钟某甲,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02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源城公安分局批准/决定,于2020年2月12日取保候审,2020年7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5日凌晨,被告人钟某甲驾驶粤PBC****号牌摩托车行驶至源城区沿江路源南镇政府段某某被执勤的民警查获。经某某被告人钟某甲其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222毫克/100毫升。经鉴定,被告人钟某甲的血液中乙醇含量200.6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查获经过、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认某某具结书、户籍资料等;2、被告人钟某甲的某某与辩解;3、鉴定意见;4、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甲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甲生认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钟某甲同某某坦白情节,建议判处钟某甲生拘役二个月十日,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某某

(院印)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钟某甲现被取保候审,手机号码1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某某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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