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宁市检刑诉〔2020〕6号
被告人钟x宾,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811996********,汉族,初中,无,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住普宁市**镇**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普宁市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9月9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x宾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21日05时44分左右,被告人钟x宾饮酒后驾驶一辆二轮超标电动车,途经普宁市**街道**路**村**路段时,与赖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钟廷宾、赖某某均受伤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经广东正理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对钟x宾血液中乙醇含量测定:送检钟x宾血液中乙醇的含量为175.2毫克/100毫升。经普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赖某某所伤已构成轻伤二级。
另查明:2020年9月2日钟x并已一次性赔偿被害人赖某某医药费等费用合计人民币4800元,并取得赖某某的谅解。
2020年9月9日钟x宾接民警通知后到案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谅解书见、110警情信息表、户籍证明;
2.被害人赖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钟x宾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x宾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x宾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x旋
检察官助理 卢x县
2020年9月16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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