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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危险驾驶罪)_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刑诉〔2020〕317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村**组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庄街道**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被遵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钟某某危险驾驶,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09日00时50分许,被告人钟某某驾驶贵C2****号小型轿车,由遵南大道绍兴路口往忠庄立交桥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遵南大道药业园区**商城路段时,该车右前部车体碰撞前方由袁某某驾驶的贵CZ****号小型轿车左后部车体,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随后事故双方因协商未果,袁某某通过电话报警,钟某某则在原地等待。经遵义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本次事故钟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民警在出勘现场时发现钟某某有酒气,经对钟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8mg/100ml,随即将其带至遵义市第五人民医院提取血样。 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钟某某血样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24.0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到案经过、呼吸式酒精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抽取血样照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信息;2.证人证言:证人袁某某、叶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并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钟某某拘役一个月,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

检  察  官: 

李 果

刘 莲

                              检察官助理: 

杨 霞

                                2020年11月4日

                                    

附件1.被告人现已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385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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