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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受贿案))_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公诉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钟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于浙江省龙游县,畲族,身份证号码1101081967********,2001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硕士研究生,**市委**部原副部长、****局原局长,户籍地杭州市西湖区**村**幢**单元**室,现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苑****室。2009年9月任**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2011年11月至2017年5月任**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办、**室)党组成员。因本案,于2019年9月5日被丽水市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同日被采取留置措施,同年11月27日经丽水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先行拘留,后于12月4经丽水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依法逮捕,现羁押在云和县看守所。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于2019年11月26日被中共丽水市纪委、丽水市监察委员会决定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本案由丽水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甲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丽水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11月29日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该案由云和县人民法院审理,12月9日丽水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月10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至2017年,被告人钟某甲利用担任**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市政府副秘书长等职务之便,为他人在项目落地、争取项目生产指标、工业生产等事项上谋利,收受叶某某、孙某某、陈某甲等人及**公司所送钱款共计人民币478万余元(以下币种相同)。具体如下:

1.2010年上半年,周某某与其妹妹至**找到时任**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被告人钟某甲,以经济困难为由向其索要50万元。钟某甲因害怕与周某某之间的不正当男女关系暴露,答应给其20万元。后钟某甲以朋友急需用钱的名义让**籍老板叶某某转账20万元至周某某妹妹的银行账户,叶某某为了在**县乡村**项目上得到钟某甲的帮助和照顾并进一步与其搞好关系,于2010年4月2日将20万元转给周某某的妹妹。同日,周某某的妹妹将该20万元转交给周某某。

2.2011年下半年,时任**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被告人钟某甲为谋取职务升迁,与青田人王某某商定,由钟某甲出资300万元交给王某某帮其跑关系。后钟某甲向孙某某表示谋求职务升迁需300万元打点关系,孙某某为其在**经营的**有限公司在企业关停生产指标整合等方面能得到钟某甲的帮助和照顾以及日后的继续关照,答应为钟某甲出资300万元,并按照商定将300万元现金交给王某某。跑官未果后,钟某甲将该300万元从王某某处拿回,归个人所有。

3.2012年下半年,丽水市**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时任**市政府副秘书长被告人钟某甲的帮助下,其混凝土项目进入丽水。为感谢钟某甲在此事上提供的帮助以及进一步与其搞好关系,经**公司股东商议,由范某某出面邀请钟某甲投资入股**公司,钟某甲认为投资入股不合适故未同意。随后,钟某甲让其朋友钟某乙代理其与**公司签订了借款(担保)协议,以亲属张某某的名义借款200万元给**公司,借期从2013年2月5日至2014年2月5日,月息4.5%,利息按月支付。**公司为感谢钟某甲的关照,于2014年3月28日归还本金200万元,实际支付利息14个月,共计126万元。按**公司同期对外借款融资的最高利息扣减17.9万余元后,钟某甲以高额利息方式收取感谢费共计108万余元。

4.2017年3月,遂昌县**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甲为该公司能恢复炼钢业务,请托协助分管副市长处理工业等方面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被告人钟某甲,向遂昌县相关领导和部门打招呼,在金华一高速出口送给钟某甲50万元,被告人钟某甲予以收受。

2019年9月3日,被告人钟某甲到丽水市监察委员会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主要犯罪事实,并于案发后主动向云和县人民检察院上缴暂扣款178万元,用于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财物清单、扣押款物清单、情况说明、人口信息、干部履历表、**县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名单、钟某甲职务任免和分工文件、政协第十二届常务委员名单、政协第四届丽**市委员增补名单、中国**银行杭州分行**支行贷款借据、个人贷款合同、公司登记基本情况、会议纪要、借款(担保)协议、银行账户明细、取款明细、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遂昌**公司被举报情况、车辆信息及购车凭证、**高速入口出口流水明细表、仓库租赁合同、**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松阳不锈钢产业发展情况、借条借据、委托书、结算单、银行帐户收支信息手机短信提示、松政发[2010]77号文件、丽政发[2012]1007号文件、丽政办发[2015]31号文件、松发改初设[2014]377号文件、松财预[2011]37号文件、省发改委省经信委关于钢铁行业化解产能过剩工作文件、关于钟某甲被开除党籍和开除公职时间的说明、暂扣款票据、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证人叶某某、孙某某、范某某、陈某甲等33人的证言;

3.被告人钟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78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钟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钟某甲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暂扣款178万元予以追缴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雷丽梅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钟某甲现在羁押于云和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本案卷宗八册,被告人钟某甲讯问笔录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以上详见送达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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