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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受贿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公刑诉〔2019〕2296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性,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821985********,汉族,专科文化程度原广州市花都区**街道办事处**办公室**,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街**公寓**栋**房。因涉嫌受贿罪,2019年10月1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花都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9年,被告人钟某某在担任花都区**街道办事处**办公室**期间,伙同该办公室**江某某(已起诉)利用负责辖区内征地拆迁补偿工作的职务便利,在开展相关征地拆迁项目涉及房屋、地上附着物等测量、核实、计价、洽谈协商及签订征地拆迁合同的过程中,为征地拆迁补偿户谋取利益,从而共同收受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71万元,其中被告人钟某某分得86.5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共同收受花都大道扩建改造项目围蔽施工补偿户梁某某的好处费90万元,其中钟某某分得45万元。

1996年,梁某某以人民币80万元向花都区三东村购买了位于凤凰北路和平步大道交界处的一块土地。2003年,梁某某成立广州市**工贸有限公司并开始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厂房、商铺和宿舍等建筑物并办理了房地产权证。2017年,因花都大道扩建改造项目建设需要,花都区**街道办事处需要围蔽上述地块配合施工方进行施工,由时任**街道办事处**办公室**的江某某和钟某某负责与梁某某谈判关于围蔽施工期间经营损失赔偿问题。江某某和钟某某多次与梁某某进行谈判并最终提高了梁某某经营损失的补偿标准。2019年,由于花都大道扩建改造项目建设需要继续围蔽梁某某上述地块半年。根据相关文件及会议精神,按照之前的补偿标准增加梁某某6个月的房屋租金损失。2017年至2019年期间,由江某某经手先后两次收受梁某某的好处费共计90万元,其中钟某某分得45万元。

(二)共同收受新白广城际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户陈某某的好处费13万元,其中钟某某分得6.5万元。

2014年,陈某某向花都区花城街**村租用位于**大道**号的集体土地并建有一家修车店对外经营。2016年,新白广城际项目工程建设需要征用陈某某上述承租的地块,本次征收拆迁工作由时任**街道办事处**办公室**的江某某和钟某某负责。江某某和钟某某多次与陈某某就拆迁补偿问题进行谈判并提高了陈某某上述修车店的补偿标准。2017年,在陈某某顺利拿到补偿款后,江某某经手收受陈某某送的好处费25万元,但江某某向钟某某隐瞒了收受陈某某好处费25万元的事实,谎称只收到陈某某好处费13万元,按照二人平分的比例,江某某分给钟某某6.5万元。

(三)共同收受新白广城际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户杨某甲、叶某甲的好处费20万元,其中钟某某分得10万元。

2014年,杨某甲、叶某甲向花都区花城街杨二村租用位于平步大道北、杨伟正饭店侧边的集体土地(武广高铁桥底,土名“下大岭”)并建有商铺、厂房对外出租经营,杨某甲占股60%,叶某甲占股40%。2017年,因新白广城际项目工程建设需要征用杨某甲、叶某甲上述承租的地块,本次征收工作由时任**街道办事处**办公室**的江某某和钟某某负责。江某某和钟某某多次与杨某甲、叶某甲就拆迁补偿问题进行谈判并最终提高了上述多栋建筑物的补偿标准。2017年,在杨某甲和叶某甲收到补偿款后,江某某经手收受杨某甲、叶某甲送的好处费共计30万元,但江某某向钟某某隐瞒了收受杨某甲、叶某甲好处费30万元的事实,谎称只收到陈某某好处费20万元,按照二人平分的比例,江某某分给钟某某10万元。

(四)共同收受永福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户杨某甲、 叶某乙的好处费28万元,其中钟某某分得15万元。

2012年,杨某乙(花都区花城街杨一村村民)向花城街杨一村五二经济社租用位于花都区永福路西、保利花城旁的集体土地,后用于和杨某甲一起经营木场。2016年,因永福路项目工程建设需要征用杨某甲、杨某乙上述承租的地块,本次征收拆迁工作由时任**街道办事处**办公室**的江某某和钟某某负责。2017年年初,叶某乙为了博取征地补偿款,在征得杨某甲、杨某乙同意后在上述地块搭建了部分简易铁棚。江某某和钟某某多次与杨某甲、叶某乙就拆迁补偿问题进行谈判并提高了杨某甲、叶某乙的补偿标准。2017年,在杨某甲和叶某乙收到补偿款后,江某某经手收受杨某甲、叶某乙送的好处费共计28万元,其中钟某某分得15万元。

(五)共同收受永福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户邱某甲的好处费20万元,其中钟某某分得10万元。

2004年,邱某甲从周某某处接手经营花都区狮岭**玻璃厂并与花都区杨一村签订了土地转租合同。2016年,永福路工程建设需要征用花都区狮岭**玻璃厂所在的部分地块,本次征收拆迁工作由时任**街道办事处**办公室**的江某某和钟某某负责。江某某和钟某某多次与邱某甲就拆迁补偿问题进行谈判并最终提高了补偿标准。2018年,邱某甲在收到补偿款后,江某某经手收受邱某甲送的好处费40万元,但江某某向钟某某隐瞒了收受邱某甲好处费40万元的事实,谎称只收到陈某某好处费20万元,按照二人平分的比例,江某某分给钟某某10万元。

2019年8月7日,被告人钟某某向花都区监察委投案。2019年8月15日,被告人钟某某向花都区监察委退赃人民币86.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材料等书证;2.同案人梁某某、江某某等人的供述;3.证人邱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倪代建

2019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街**公寓**栋**房,联系电话1353509****。

2.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1份。

3.诉讼文书卷宗共6册。

4.涉案物品(人民币86.5万元)现被依法扣押、查封于花都区监察委员会,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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