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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变造身份证件案)_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翁检一部刑诉〔2020〕Z375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2197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广场****号厅,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无前科。因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9日被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成伟,内蒙古法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翁牛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钟某某因饮酒驾车被吊销驾驶执照,2020年7月,钟某某在其小舅子武某某家拿了武某某即将过期的驾驶证后,将封膜划开换成自己的照片,于2020年9月9日被内蒙古公安厅交管局高速公路二支队翁牛特旗大队民警例行检查时查获。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驾驶证正、副页;2.书证一组;3.证人武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变造依法用于证明身份的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变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英利

检察官助理:张  岩

2020年11月30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巴林左旗**镇**广场**区**号厅。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物证驾驶证正、副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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