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20〕626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4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和平县,住深圳市南山区**栋**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深圳市*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办公地:深圳市福田区**路,以下简称*恩公司)与东莞市*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公司)于2018年4月25日在*恩公司签订电力工程合作协议,由*新公司承包*恩公司位于深圳市南山区多处的供电线路工程,被告人钟某某为*新公司该项目的负责人,在该合作协议书上签名。2018年9月份开始,被告人钟某某因赌博输钱,在施工需要向*恩公司领取电缆时,通过瞒报、多报的方式领取电缆,在把多报所骗取的部分变卖给废品收购人员黄某某、李某某、李某某,从中牟利。经核实,被告人钟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了*恩公司的IOKV高压电缆(3*300)2827米、10KV高压电缆(3*120)441米、控制电缆(6*2.5)936米(报案价值人民币1765816.71元,经价格鉴定为人民币1747350元。)被告人钟某某将骗得的电缆销赃给李某某、李某某,得款约人民币120万元,被其网络赌博输掉。2020年1月17日,被告人钟某某经民警传唤而到案。2020年2月25日,李某某、李某某退赔款项人民币157万元给*恩公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和辨认;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和辨认被害人王某某的书面声明书;3、证人李某某、李某某、黄某某、朱某某、郭某某、张某某、张某某、邓某某、梁某某的证言;4,扣押小米手机一部;5、中信银行卡交易清单、***科技有限公司的支付宝交易明细,手机微信聊天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恩电力公司和*新机电公司签订的《电力工程合作协议书》,*恩电力公司材料出库表、领料出库单,*恩公司损失《证明》、*恩公司与钟某某确认的被偷电缆的《备注》,*恩电力公司和*新机电公司的《营业执照》,*恩电力出具的《收据》、《谅解书》,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6、《价格鉴定结论书》;7、涉案审讯视频光盘;8、被告人身份材料、人员照片、指纹卡,前科劣迹查询说明,入所健康检查表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瑞明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扣押被告人钟某某的小米手机一部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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