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高新检刑诉〔2020〕Z658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81992********,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彭州市新兴镇**村**组**号。2019年10月1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依法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10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日,钟某某使用虚假身份信息,以押一付一方式租得成都市高新区中和**苑**期**号房屋,并向房东罗某某支付4400元。同年10月13日,钟某某将该房屋以22100元年付方式转租给被害人何某某、唐某某。钟某某收取何某某微信转账的租金及押金后,将何某某微信拉黑,并拒不接听电话。
何某某、唐某某发现后随即报警,钟某某接警察通知到派出所如实供述了事实。钟某某家属向何某某退赔了钱款,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以及相关的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钟某某家属向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对被告人钟某某的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钟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奇圣
2020年12月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钟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四川省彭州市新兴镇止马村1组44号,联系电话:17723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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