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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_万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一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4197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万源市,现住四川省万源市******

本案由万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2日早上,被告人钟某某从西安乘高铁前往湖北省鄂州市签订工程合同,1月22日下午乘坐高铁从湖北省鄂州市返回西安过夜,1月24日凌晨3时许,乘坐私家车返回其位于四川省万源市的家中。时值春节期间,被告人钟某某便在万源市辖区内频繁走亲访友,并参加多次聚餐。1月26日晚上7点左右,被告人钟某某因担心自己被感染上新冠肺炎,曾到万源市仁合医院检查肺部CT,结果为心肺未见明显异常。2020年2月2日,被告人钟某某到万源市中心医院检查时,被认定为新冠肺炎的疑似患者,遂被拉到万源市白沙二医院进行隔离观察,同月4日被确诊为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因治疗效果不佳,同月25日被转至达州市中心医院继续接受治疗。2020年3月6日,被告人钟某某治愈出院。期间,钟某某共造成106人被采取医学隔离和4人被确诊。

同时查明,被告人钟某某在被确诊和收治隔离期间,万源市疾控中心工作人员陈某某等人询问过其回万后的接触史,其隐瞒了自己在2020年1月28日至2月2日的活动轨迹和接触史,直到2020年4月13日公安机关讯问时,被告人钟某某才承认自己隐瞒了自己在万源市辖区内的活动轨迹,钟某某的隐瞒行为导致相关部门不能及时采取管控措施,引起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隐瞒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相关接触史、活动轨迹,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风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该案适用简易程序,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颖

2020年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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