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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妨害公务案)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自沿检一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钟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111968********,汉族,小学文化,自贡市人,务农,住自贡市沿滩区沿滩镇**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18日被自贡市公安局沿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自贡市看守所。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沿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日下午,被告人钟某某以政府征地赔偿费问题未与自己商量为由,强行进入自贡市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沿滩镇飞跃村4组正在施工的自贡沙坪110KV输变电工程现场,在此过程中钟某某将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手臂抓伤,在民警将其强制带离现场过程中将民警的手臂咬伤。

另查明:被告人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院提出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的量刑建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表等;

2.证人王某某、赖某某、宋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查笔录;

5.视听资料光盘9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使用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兰

检察官助理:贾丽娜
2020年6月4日

                                      

附:

    1.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2.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3.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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