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钟某某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检一部刑诉〔2020〕286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502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住新余市渝水区****镇**村委**村**号**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7日被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8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6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钟某某到中国建设银行新余市仙来东大道城东支行ATM机上取款,因其输错密码致银行卡被ATM吞卡。银行工作人员发现后将其卡取出后,发现钟某某持有的银行卡非本人所有,于是告知其要银行卡开户人到银行办理挂失并重置密码方可取款。被告人钟某某不肯,在银行不断拍打柜台东西,银行工作人员打110报警求助。中山路派出所处警人员简某某、周某等人到达现场后,见钟某某还在敲打ATM机,遂上前劝阻钟某某,并欲将钟某某带离银行,钟某某不从,其间用拳击打处警人员周某,后钟某某被处警人员控制,传唤至中山路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  证人宋某某、刘某某、周某某、简某某等证言;

3.  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被告人钟某某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阶段能如实供述,系坦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钟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章翠红

检察官助理:付利民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在新余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