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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妨害公务案)_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浏检公诉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811988********,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浏阳市**镇**号。因吸毒,2014年2月被浏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2日,2014年6月被浏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强制戒毒2年;2017年6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浏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2019年2月2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2019年8月16日被浏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19年8月26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浏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浏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1月2日将案件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6日凌晨3时许,浏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特勤中队中队长张某某组织本中队民警、辅警,在本市**街道**路**超市附近的路面上执法查处酒驾等交通违法行为,当日3时30分许,被告人钟某某酒后步行经过此处,看到朋友吴某某因酒驾被执勤交警查获,即翻越中央隔离围栏,冲到交警与吴某某之间对交警执法进行阻碍,将他们隔开,并伸手推搡辅警周某某胸部,并向周某某大声叫嚣,民警张某某见状上前查看情况,被告人钟某某对张某某拳打脚踢,导致张某某喉结、手部及脚部等多处受伤,反光背心被扯开。此后,多名现场执勤交警上前制止被告人钟某某,在此过程中钟某某拳打脚踢,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浏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张某某所受伤情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①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伤情照片、照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等书证;②证人张某某、周某某、吴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卜某某、易某某、旭某某的证言;③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鉴于以上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钟某某在有期徒刑9个月到1年3个月的幅度内处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钟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浏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磊

2020年2月10日

附: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于浏阳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监控视频光碟1张,执法记录仪视频光碟1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_

认罪认罚-简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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