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钟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身份证号码:440881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廉江市**镇**村**号**房。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9日21时许,廉江市长山镇茅田村许某某(已判决)家门前有人开设赌场,廉江市公安局长山派出所遂出警进行查处。执法人员在现场抓获正在参赌的被告人钟某甲及林某某(已判决),并欲将其两人传唤回派出所调查,许某某等人起哄、煽动村民殴打执法民警钟某乙等人,其中被告人钟某甲等人用手击打控制被告人钟某甲的执法人员黄某某,林某某用双肘击打控制其的执法人员龙某某,最终被告人钟某甲及林某某得以逃脱,被查获的赌具和赌资亦被抢走。经鉴定,钟某乙、黄某某、龙某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被告人到案经过及户籍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甲以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伍仲强
2020年2月14日
附:
1.被告人钟某甲现羁押于廉江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公安侦查卷柒册、检察卷壹册;
3.执法视频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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