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东省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钟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钟某某饮酒后在惠州市惠城区**医院内随意走动并辱骂他人,3时30分许,惠州市公安局桥东派出所接到报案后,民警郑某某带协警张某某到场处置,为防止钟某某在医院继续辱骂、吵闹造成严重后果,民警郑某某将钟某某带上警车准备送回惠州市惠城区**村住处由其家人看护。郑某某及张某某将被告人钟某某送达**村路口,下车后询问钟某某详细住址及其家属联系方式时,钟某某突然挥拳朝民警郑某某面部击打一拳,导致郑某某下唇挫裂受伤。经鉴定,民警郑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刑事案件受理、立案材料;到案经过;户籍信息;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醉酒后在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时暴力相向,妨碍执法,致一名民警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惠婷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被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