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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妨害公务案)_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281975********,汉族,中专文化,**运**,出生地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镇**大厦**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7日被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于次日执行。

本案由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7日8时许,被告人钟某某驾驶一辆蓝色无牌雅马哈二轮摩托车从本县**镇**大厦出发,行驶至**镇**大道**广场路段时,遇前方有交警设卡检查过往车辆。被告人钟某某因未取得二轮摩托车驾驶证,且驾驶的摩托车无牌、无证,担心被查到会吊销其大车A2驾驶证,遂在看见执勤民警向其示意停车后,未减速靠边停车接受检查,反而加速强行冲卡欲逃避检查,将执勤民警魏某某撞倒在地,致其软组织损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材料、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魏某某、覃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现场勘验笔录;4.视听资料;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致一人受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家艳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钟某某现被羁押于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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