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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妨害公务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钟某某,女,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3200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镇**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3时许,被告人钟某某醉酒后报警称,在晋江市英林镇敦煌娱乐会所因小费纠纷被人殴打。晋江市公安局英林派出所民警李培灿带领辅警许某乙、许某甲、李某某钧到现场出警。在处警过程中,被告人钟某某拒不配合,民警发现被告人钟某某有谎报警情的嫌疑,欲传唤被告人钟某某到英林派出所核实情况。期间,被告人钟某某仍然拒不配合,用手抓伤民警李培灿的右手背及辅警许某乙的左手背,后被民警当场控制。经鉴定,民警李培灿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辅警许某乙的损伤程度不构成轻微伤。经鉴定,被告人钟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78.09mg/ml。

被告人钟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机关抓获破案经过及工作说明、民警自述报告、现场处警情况记录表、接警单、被告人身份信息及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疾病证明书及伤情照片、人民警察证、辅警工作证件等;

2.证人证言:证人彭某某、许某甲、许某乙、李某某均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晋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福建天行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证人辨认被告人笔录、被告人辨认案发地点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钟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钟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幅度内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燕红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证人名单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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