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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妨害公务罪案)(公开版)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诉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性,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525195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镇**村委会**小组**村**号,现住址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道**栋**房。因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殴打他人,阻碍执行职务,于2020年2月11日被东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本院批准,2020年2月26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钟某某走进东源县**小区大门时,拒不执行人民政府紧急状态下发布的决定不接受体温检测、不配戴口罩并与保安员发生口角,随后殴打保安员曾某甲和李某某,李某某便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钟某某不配合民警执法,经民警现场口头警告,钟某某仍然辱骂并攻击民警。民警当场对钟某某进行强制传唤,在上铐过程中钟某某用拳头打向辅警陈某某,被陈某某用手挡住,接着钟某某用脚踢陈某某。经鉴定,被鉴定人陈某某身体的损伤未达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处警经过、到案经过、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清单疾病诊断证明、查询记录、核酸结果等书证;

2.证人曾某甲、李某某、赖某某、罗某某、王某某、曾某乙、陈某某、冯某某的证言

3.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4.鉴定意见;

5.视频资料1份;

6.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及其身份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在疫情期间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辱骂、殴打依法执行公务的保安员和办案民警,其行为触犯了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朱海波

检察官助理 庄淑婷

2020年2月28日

附: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在和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起诉书正本1份、副本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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